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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政部:慈善组织应及时披露及时信息

民政部近日公布了新修改的《慈善组织信息公开方案》,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。《方案》增加了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内容,要求:在社会公众评价结束后三个月内,符合评估、指导活动和合伙人管理公益资金条件的组织。慈善组织如发生财产重大变化、重大投资、重大交易、资金交易等不具备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,应公开披露上一年度重大慈善项目情况,并于每年5月31日前纳入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。新修订的《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》进一步增强慈善组织透明度《条例》增加规定,进一步增强慈善组织的透明度。明确,慈善项目结束后,如果存在大量占有,慈善机构将在慈善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披露剩余所有权的处置情况。慈善组织作为委托人设立慈善机构的,将公开披露慈善信托名称、信托名称、信托价值等。明确了披露的具体要求。 慈善组织年度ULAT工作和财务报告。新修改的《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》明确,慈善组织应于每年5月31日之前向社会公开平台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和公开财务报告。慈善组织设有工商管理单位的,应当对其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评估和审核。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。具有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有年度财务会计报告。鼓励慈善组织积极向社会公开本步骤规定以外的信息。 (央视记者 李玉梅)